“舟山发布”微信公众号消息,近日,舟山市发布《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的通知》。放宽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。在城镇地区租赁住宅商品房屋、按规定在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满6个月,且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辖区(县)城镇地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员,经房屋权利人同意可以在租赁住宅商品房屋处落户,也可在租赁住宅商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内落户。
放宽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。与用人企业(单位)签订劳动(聘用)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人员,且年龄在男50周岁、女45周岁以下的,可以在就业地城镇地区落户。
放宽亲属投靠人员落户。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,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;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,放宽至未婚子女;放宽市内迁入投靠对象范围,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,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、配偶、配偶的直系亲属、子女的配偶。
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。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,持有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签发的《浙江省居住证》的人员,可以在居住地城镇地区落户。
深化居住证互认转换。实施居住证件互认,凡持有效《浙江省居住证》,符合合法稳定就业、合法稳定住所、连续就读条件之一,且在我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,即可在我市申请居住证互认转换。实施居住登记时间互认,凡在浙江省范围内累计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(除《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》有特别规定外),符合合法稳定就业、合法稳定住所、连续就读条件之一,且在我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,即可在我市申领《浙江省居住证》。
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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