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月08日快讯:最高检核准追诉邯郸初中生被杀案: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

导读 4月8日,据河北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,最高人民检察院对“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案”中3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、李某及...

4月8日,据河北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,最高人民检察院对“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案”中3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、李某及马某某,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。如何看待这起核准追诉案?核准与不核准之间,有着怎样的法律考量?

根据刑法修正案(十一)规定,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也就是说,最高检是否作出核准追诉决定,是3名低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。

那么,如何看待最高检作出的核准追诉决定?“最高检在综合全面考量后作出核准追诉决定,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。”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贞会告诉记者,对于这起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,最高检作出这一决定,向社会传达出这样一种立场: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“免罪金牌”。(检察日报正义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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